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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不是放松银根

1998-02-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决定,从今年元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改为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新的管理体制。此举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大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同时有关方面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记者今天就这些问题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问: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后,实行新的资金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贷款限额控制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

计划指导,是指从1998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不再按年分季下达指令性计划。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物价控制目标和综合考虑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各种因素,确定全年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目标,编制基础货币规划和社会信用规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银行的年度贷款增加量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供各家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各商业银行依法筹集的资金,在缴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按计划进度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后,自主使用,按信贷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

自求平衡,是指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自求平衡。人民银行不再对商业银行下达指令性计划后,各商业银行总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供应量目标、信贷政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和可用资金等要求,认真编制全行年度分季的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逐级下达分支行执行。商业银行根据资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贷款等资金运用,不得超过资金来源安排贷款,不得把资金缺口留在缴存准备金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归还中央银行贷款上。商业银行要对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可采取定存定贷或存贷挂钩等办法控制分支行的资金运用。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要建立存、贷款期限管理制度,预测资金头寸,及时做好资金头寸的调度工作。

比例管理,是指从1998年开始,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编制包括资金营运计划、资产质量管理计划、成本利润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分支机构调整计划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综合计划,克服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加强内部管理、改进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逐步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等九大类比例指标。

间接调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宏观金融调控,不再以信贷规模为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而改为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再依靠贷款限额控制这一行政手段,而改为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调控基础货币,保持贷款适度增长,避免货币供应过多或不足,维护币值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问:取消贷款限额控制,会不会改变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造成贷款失控?

答:取消贷款限额控制,是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大改革。它不是放松银根,不是放弃贷款控制,而是强化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更好地提高贷款质量。它不是改变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不代表放松银根的意图。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1998年,将继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这也是“九五”计划所确定的方针。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基本内容:一是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正确处理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经济增长的关系,“九五”时期经济增长的规划目标为百分之八左右,物价涨幅比经济增长率平均要低两个百分点左右;二是保持货币供给基本适度,即货币供应量增幅与经济增长基本相适应;三是保持货币供给结构基本合理,使M0、M1、M2保持合理的比例,使不同层次货币供应量适应生产与消费、储蓄与投资的合理需要;四是金融宏观调控方式要从直接调控为主转向以间接调控为主,中央银行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在货币供给控制上有“松”有“紧”,实行预调、微调,防止经济增长起伏过大;五是要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取消贷款限额控制,不会导致贷款总量的失控。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人民银行已经具备了运用间接调控手段驾驭宏观金融形势的能力,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具备了根据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控制要求从内部约束信贷扩张的机制。

取消贷款限额控制也不会造成固定资产投资失控。一方面,人民银行有能力间接调控货币信贷总量,通过控制基础货币从根本上切断信贷膨胀的源头。另一方面,在可控的信贷总量中,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多少固定资产贷款,要受中长期贷款占中长期存款的比例、固定资产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例等一系列比例的严格约束。此外,目前已经实行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也会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起到制约作用,减轻投资对银行信贷的压力。

问:取消贷款限额控制,会不会影响商业银行对企业合理贷款需求的支持,会不会影响国家重点建设和中西部发展?

答: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会影响商业银行对企业合理贷款需求的支持。担心商业银行没有规模指标,“惜贷”、不放款,是没有必要的。取消贷款限额控制,一方面,是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商业银行的基本任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商业银行只有大力组织存款、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原则的企业贷款需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取消贷款限额控制,解决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支持企业贷款需求方面所面临的规模和资金脱节矛盾,使商业银行具有了更多的贷款主动权,从而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且,人民银行会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增长、物价控制目标和考虑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各种因素,确定货币供应量目标,把贷款增加与其他渠道供应货币的变化综合平衡加以调控。如果发现其他渠道供应货币量少了,则会调整商业银行的贷存比例,使贷款相应多增加。

取消贷款限额控制,也不会影响国家重点建设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一是,早在1994年就已经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后,政策性银行将会继续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外贸进出口、农副产品收购、扶贫和农业开发方面的政策性贷款,成为落实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二是,人民银行将根据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制订和定期颁布信贷政策,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监督检查信贷政策的落实情况,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积极调度资金、遵照信贷原则,保证国家产业、区域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存款不足的中西部地区的合理资金要求,在信贷计划安排、资金调度等方面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支持。三是,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不是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都实行多存多贷或少存少贷,而是由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调度资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这样不是不利于重点建设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相反是更加有力了。

问: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后,商业银行如何掌握贷款发放量?

答: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需要坚持以下原则和规定:一是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要求借款人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二是必须遵循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不能因为取消贷款限额而不按国家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发放贷款,不能因为取消贷款限额而影响对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在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同时,要适当兼顾中小企业以及还本付息有保证或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亏损企业;要积极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要支持安居工程建设和个人住房信贷,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必须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例如,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余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金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中长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十。

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后,1997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安排和已经承诺的专项贷款,商业银行仍按原计划继续安排;流动资金贷款,由商业银行视资金能力和有关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过渡管理,1997年底以前承诺的固定资产贷款,由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对新的项目由商业银行参照指导性计划自审查发放。商业银行总行对全行资金统一调度,对分支行可以采用定存定贷或存贷挂钩等办法,控制贷款发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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